都市更新是什麼?

針對本市窳陋、老舊、衰敗的地區,透過政府與私人團體的努力,擬定綜合性再發展計畫,並經由專家學者審議過程,辦理拆除重建、整建維護,以達增進都市機能、 改善居住環境、提升房地產價值的目的。 因此,都市更新不是狹義的房屋改建而已,而是透過公私合作、專家審議、民眾參 與等方式,在兼顧社會、經濟、環境等層面下,加速都市再發展。

辦都市更新的好處有哪些?

透過都市更新,可提高建物的耐震機能,使居住環境品質更安全、更舒適,並且更新後房屋價值也會提升;另外採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可申請容積獎勵,以增加建築面積,在稅賦上,包含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契稅等也有減免之優惠。
都市更新的程序是公平、公正、公開的,透過都市更新委員會審議,替民眾來把關,絕不會漠視任何地主的意見。

辦理都市更新流程?

一、劃定更新地區或單元: 指依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於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或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依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二、事業概要: 更新單元劃定後,由申請人,取得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超過1/2以上同意門檻,舉辦概要公聽會後,向本府申請核准事業概要。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事業概要核准後,由實施者整合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之同意比例後,舉辦事業計畫公聽會,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報核;或其同意比率已達第37條規定者,得免擬具事業概要,逕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由主管機關審查,經過公告公開展覽30天,提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市政府核定實施。 如實施方式採協議合建者,即可進入計畫執行階段;如採權利變換實施者,則尚須擬訂權利變換計畫。
四、權利變換: 採權利變換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實施後,實施者要依照計畫的內容進行權利變換意願調查及土地相關權利的協調處理,並由實施者與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專業估價者;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本市專業估價者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進行估價,並通知相關權利人參與選配,依照選配的結果擬訂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報核程序。 權利變換計畫經過審議通過後,由本府核定實施,即可進入計畫執行階段。
五、另有關前揭所提「劃定更新單元」、「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流程,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於110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實施,針對自劃單元內所有建築物為六層以下者,依其同意比率達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或第37條規定,自劃單元得與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一併辦理,以簡化精進都市更新審議程序。

都市更新和一般重建有何不同?

都市更新重建與民間一般重建的差異如下:就程序而言,都市更新須要依照都市更新條例所規定的程序辦理,例如:需要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審議委員會及聽證會等等,而一般重建則不需要,所以辦理時程上,一般重建較都市更新快。
就同意比例而言,都市更新主要係採多數決方式辦理,只要達到法定的同意比例門檻,就可以向都市更新處送件審議,最後經 100%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後拆除重建。
一般重建則須要 100%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才可以向工務局送件審議。(如危老重建。)
就稅捐減免、容積獎勵部分,都市更新擁有稅捐減免及容積獎勵之優惠措施;而一般重建或危老重建相關稅捐減免較少或無減免。
另外,地主權益問題,可透過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機制嚴格把關,加上政府為避免建商倒閉造成地主權益受損,爰訂定監督接管機制,讓都市更新案順利執行;而一般重建則沒有類似機制。

房地分配方式: 協議合建或權利變換差異?

「協議合建」,指所有權人與建設公司以簽訂契約的方式,約定更新後所分回之比例或房屋坪數等;
「權利變換」,指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由不動產估價師評估目前改建後的全案價值,扣除共同負擔後,所有權人再按照土地權利價值比例分配更新後的房地。

都更稅賦優惠?

地價稅: 更新期間免徵。 更新後減半徵收2年。
房屋稅: 更新後減半徵收2年。 減半徵收2年內未移轉者,得延長至多10年。
土地增值稅: 抵付權利變換共同負擔部分免徵。 權利變換土地第一次移轉減徵40%。 權利變換現金補償者免徵或減徵40%。 協議合建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辦理產 權移轉時,減徵40%。
契稅: 抵付權利變換共同負擔部分免徵。  權利變換土地第一次移轉減徵40%。 協議合建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辦理產權移轉時,減徵40%。
 

都更送件門檻